驰名商标的特点,使其成为首当其中的侵权对象。要维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害,举证是关键,其前提就是要有真实的驰名商标档案材料作依据,驰名商标档案对驰名商标维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The features of famous trademarks make them the first targets of tort.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powers of famous trademarks from tort, offering testinmony is the key. To have files of famous trademarks as the base is the essential prerequisite, so the files of famous trademarks occupy a pivotal position in the maintenance of famous trademarks’powers.
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商品流通速度加快,产品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企业除自身不断吸引人才、吸引资金,通过技术改造、产品更新换代,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外,注重商标档案的管理,特别是驰名商标档案的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驰名商标由于其自身潜在的价值,往往是首当其充的侵权对象,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因此,对驰名商标档案与驰名商标维权的关系进行一番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有较高知名度,大家都知晓的商标,《知识产权协议》对此也作了认可。因此,驰名商标也可称为名牌商标、著名商标等。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也正是因为驰名商标的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驰名商标档案是指驰名商标主管机关对其企业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的商标资料,并按一定规律和要求保存起来以备利用的原始文件、声象等载体文件,是确立、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凭证。驰名商标档案是从注册商标的认定以及驰名商标工作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转化来的,客观地记录了某企业单位商品经济的发展情况,是企业生产水平、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的具体反映。
相对于普通商标而然,驰名商标的影响程度大得多。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于对驰名商标的侵权。1996年8月14日,就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第2款,明确规定侵犯驰名商标侵权的行为:
1、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的行为;
2、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联系的。这种行为虽然未给商品注册商标,但会误导消费者,使其以为是该驰名商标的新型开发产品而误购。
3、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非同类商品,该非同类商品的特殊性能给驰名商标带来亏损性后果。
4、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会引起公众误解,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
5、驰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从而使真正的驰名商标得不到法律相应的保护。
6、驰名商标被遭灭失或弃置不用。
另: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视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商标局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其中所提到的“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意指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档案是驰名商标主管机关对其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体系,是驰名商标注册的证明和依据,是来自实践的第一手资料,真实可靠,那么它对驰名商标维权会有哪些作用呢?
驰名商标档案作为产生于商标管理活动的真凭实据,这种真凭实据,指的是具有原始的、真实性档案材料。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了解真实情况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在进行企业商标专用权制定的过程中,要了解事实的真相,解决真实的问题,就要查阅最具有说服力的驰名商标档案。可以说,驰名商标档案可以用来判定商标专用权,是维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伞”,是工商管理机关进行驰名商标专用权制定的依据,同时亦是进行驰名商标管理的基础。驰名商标档案作为一种经济信息资源,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它不仅是商标管理部门依据商标法进行商标日常管理活动的依据,亦是进行商标工作的鉴定、决策与预测的基础,国家良好的商品经济秩序正是建立在科学与完整的商标档案工作基础上的。这种经济信息资源从本质上给维护驰名商标专用权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首先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已掌握的驰名商标档案进行认定。凡经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提交规定的文件材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均以商标档案为准。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均以“商标公告”为准。由此可见,驰名商标档案材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
每年,当地政府为了大力发展本区域经济,必须从本地区企业中筛选一部分企业,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好为当地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或著名商标”,这时,驰名商标档案成为政府筛选企业进行重点扶持的重要凭证。政府就可以在政策上、资金上、企业经营权保护上,给予支持和保驾护航,防止他人“搭便车”。有了驰名商标档案,企业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得到政府支持,使企业生产上一个新的台阶。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今天,商品流通渠道更宽,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可避免的出现假冒、伪造的商标,主要是假冒坑害消费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必须出重拳打击违法商家。这时,驰名商标档案就成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工具。
消费者要购买自己称心如意的产品,一般选择驰名品牌。因为驰名品牌经受了消费者实践的检验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定。消费者要购买驰名品牌,驰名商标档案就成为消费者咨询商品的重要窗口,消费者就可以根据“商标公告”公布的档案资料,就可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消费者如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也可以根据已公布的“商标公告”进行信息咨询,如果发现有相同或者类似企业驰名商标的图形、图样、文字,可及时向国家工商管理局报告。以维护自己正当的消费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我国驰名商标品牌成为国际经济交流的宠儿。大批已代表国家产品质量、科技水平和社会信誉的驰名品牌已走出国界,起着对外宣传重要作用的驰名商标档案,为该产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同时我国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约国,也为驰名商标在国际间相互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日益国际化,商品流通渠道更宽泛,商标档案在对外贸易、国际交流、互通有无,经济交往 中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驰名商标信誉越高,招致侵权的可能就越大。要维护驰名商标注册专用权不受侵害,单凭一些“法规”、“协议”、“实施细则”是不够的。在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纠纷中,驰名商标专有人怎样进行维权,怎样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受侵害,“举证”是关键。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即把那些能较准确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驰名商标档案中关于商品的质量、规格和各种数据以及收入、利税、销售量,这些看上去并不怎么起眼的“数字”、“符号”,确实是商品质量评比的依据,是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伞”和“挡箭牌”。由此可见,驰名商标档案在驰名商标的维权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